| 招远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1 |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31 |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32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33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34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 | 对市管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37 |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