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案件名称 | 于龙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作业类型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于龙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3706***********6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招渔(渔政)罚〔2026〕003号 |
| 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11日22时30分,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招远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和招远海警工作站在招远市辛庄海域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鲁莱州渔养68176渔船在徐家疃后海距岸100米附近停泊,船上携带有疑似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设备,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长16米,主机功率58.8千瓦,船籍港三山岛,证书核定船舶类型为养殖,于龙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作业类型的行为,当事人已承认其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该养殖渔船违反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者作业类型。”之规定。 |
| 法律责任 | 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者作业类型的”。 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157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为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15000)。 |
| 罚款金额 | 15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3.3 |
| 公示截止期 | 2028.3.3 |
| 处罚机关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685004267271L |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271L/2026-68419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