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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8577974757XK/2026-93316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布机构: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公示(7日内实时更新)

发布日期:2026-08-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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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招远市笑云网吧

913706856635213844

王宏

(招)文综罚字〔2026〕001号

经营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招远市金街银巷D座二楼的招远市笑云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

0.1


2026年03月31日

招远市考试图书超市

92370685MA3KD8B384

欧明

(招)文综罚字〔2026〕002号

经营

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罗峰路(电影公司楼下)招远市考试图书超市(经营者欧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让店员提供出版物的购货凭证,店员无法提供进货的单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

0.03


2026年04月22日

招远市北城哈奇宝贝乐园

92370685MA3D5DBD3M

张月明

(招)文综罚字〔2026〕003号

经营

执法人员对位于招远市北城商厦三楼的招远市北城哈奇宝贝乐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2台抓娃娃游艺设备未标注游戏游艺电子设备标识的违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罚款

0.5


2026年06月04日

招远市艾妮达游艺娱乐有限公司

91370685MAE11HNJ7U

梁勇

(招)文综罚字〔2026〕004号

经营

执法人员对位于招远市罗峰街道温泉路295号丽悦广场三层A301号的招远市艾妮达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场所内第14号抓娃娃游艺设备扫描二维码查看审核信息,发现存在该设备内部抓娃娃的玩法与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擅自使用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罚款

0.5


2026年06月04日

招远市星空游艺城

92370685MA3NA886XP

张月明

(招)文综罚字〔2026〕005号

经营

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罗峰路159号金都百货六楼招远市星空游艺城(经营者张月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未建立营业日志、未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之规定。

经营

行政处罚

警告


2026年06月04日

招远市城南书店

92370685MA3KAX1Q45

王钟秀

(招)文综罚字〔2026〕006号

经营

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金水桥C-39号招远市城南书店(经营者王钟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有《古代汉语词典》第三版4本,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规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03

0.006

2026年 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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