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
本局于2026年8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市监处罚〔2026〕173号、174号、175号),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采取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oyuan.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内容如下:
经立案查明,山东春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
1、执法人员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提取的《企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络人信息各一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了当事人企业信息页截图1份,显示了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信息,证明当事人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事实,以及2026年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烟台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4、电话联系记录,证明当事人预留电话已无法取得联系;
5、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
6、当事人住所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及附近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7、中国邮政退回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经营。
8、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2日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页面截图,证明已对当事人行使了行政处罚告知。
以上证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在招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山东春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招远市人民法院(地址:招远市安康中路69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联系人:杨学寨 联系电话:0535-8389315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魁星路278号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大秦家所)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 | 山东春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招市监处罚【2026】173号 |
2 | 招远株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招市监处罚【2026】174号 |
3 | 招远恒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 招市监处罚【2026】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