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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75B/2026-100052 成文日期: 2026-09-30
发布机构: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泉所)

发布日期:2026-09-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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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永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你单位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电话联系核实、邮寄信件等方式,证实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涉嫌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采取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oyuan.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修晓           联系电话:0535-8235387

特此公告。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1

招远市永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291号

2

招远市民福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293号

3

招远市金鸿商贸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3号

4

烟台市龙魂娱乐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4号

5

烟台市海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5号

6

招远市建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7号

7

烟台市洪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8号

8

招远市极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09号

9

招远市毅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0号

10

招远市绍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1号

11

烟台睿安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2号

12

招远市世耀肉食加工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3号

13

招远市睿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4号

14

招远市正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招市监罚告〔2026〕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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