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吉泽建材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我局对你单位因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你单位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核实、邮寄信件等方式,证实你单位因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企业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我局采取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oyuan.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杨学寨 联系电话 :0535-8389315
特此公告。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大秦家所)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1 | 招远市锦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68 号 |
2 | 烟台市涵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65 号 |
3 | 烟台市金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8 号 |
4 | 招远市智方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2 号 |
5 | 招远市临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9 号 |
6 | 招远市吉泽建材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5 号 |
7 | 烟台市宇灿车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0 号 |
8 | 招远市鑫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3 号 |
9 | 招远市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64 号 |
10 | 山东凯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67 号 |
11 | 烟台圆季推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2 号 |
12 | 烟台修国龙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1 号 |
13 | 招远市素云商贸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1 号 |
14 | 招远延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8 号 |
15 | 招远市明辉商贸销售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4 号 |
16 | 招远市龙狮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3 号 |
17 | 烟台正隆食品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7 号 |
18 | 招远市源宏农资经营部 | 招市监罚告【2026】289 号 |
19 | 招远市明伟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5 号 |
20 | 烟台承玖酒业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4 号 |
21 | 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王家庄选厂 | 招市监罚告【2026】286 号 |
22 | 招远宝慧泓恺商贸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69 号 |
23 | 招远市玛尚有钱调味品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76 号 |
24 | 招远市雅莹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招市监罚告【2026】28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