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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75B/2026-74203 成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机构: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阜山所)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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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盛宗果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3年、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于2024年至2025年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材料证明,证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因在当事人登记住所(营业/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文书,2026年4月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通过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oyuan.gov.cn/)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招远市人民法院(地址:招远市安康中路69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文波       联系电话:0535-8356315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魁星路278号

特此公告。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烟台市盛宗果业有限公司

招市监处罚〔2026〕60号

2

招远市凯特瑞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招市监处罚〔20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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