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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75B/2026-78499 成文日期: 2026-06-12
发布机构: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玲珑所)

发布日期:2026-06-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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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玲珑镇塑料厂: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5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了该企业信息页截图,显示该企业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四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7日、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根据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实地核查,但通过登记的住所(招远市玲珑镇桥西)未发现该企业。2026年1月13日、14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三天拨打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显示为空号,联系不到其法定代表人。   

因查无地址,电话不能接通。2026年1月1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四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7日、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招远市玲珑镇桥西,2026年1月13日实地核查并未发现你单位在登记地点实际经营。你单位登记的联系电话8364640为空号,且于2026年1月13日、14日、15日均未接听电话,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1月19日邮寄的信件(邮政挂号信二维码为XA89062867737,XY12109062010628)、2026年2月5日邮寄的信件(邮政挂号信二维码为XA89065127337,XY12109062010628)你单位均未签收,分别于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9日,因查无地址被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提取招远市玲珑镇塑料厂基本信息1份、招远市玲珑镇塑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尧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页截图,证明你单位已连续两个以上年度未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以上;

(三):电话联系记录和电话联系录音,证明你单位预留电话号码已无法取得联系;

(四):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笔录、你单位住所现场照片及附近现场照片5张,证明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未见你单位;   

(五):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证明案件的信息来源。

(六):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你单位发出并被退回的核查函2份,证明原址查无此单位,无法电话联系到你单位。

(七):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页面截图。                        

因无法在登记地址找到你单位,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在招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招市监罚告〔2026〕5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四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7日、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招远市人民法院(地址:招远市安康中路69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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