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洋洋水产限公司: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我局调查,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改正;2026年1月8日和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1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你单位的存在。2026年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发出编号为XA89062882237的挂号信,2026年1月26日,挂号信被退回,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人(单位)。2026年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发出编号为XA89065143237的挂号信,2026年3月12日,挂号信被退回,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人(单位)。2026年3月2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采取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oyuan.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