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并且按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