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类政策
1.“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证残疾人,目前一级、二级为每人每月214元,三级、四级为每人每月16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持证残疾人,目前一级为每人每月193元,二级为每人每月161元。符合重度且享受低保的持证残疾人同时申领两项补贴。与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有重合的除外。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合格后,自申请当月开始计发,当月未能及时发放的,下月补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8213126)
2.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年满55周岁按规定参加招远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可以提前5年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缴费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地村(居)委会提出提前领取养老金申请。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市社保中心电话:8081698)
3.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由市财政为符合参加招远市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年100元。为个人缴费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补贴50元。(市残联康教部电话: 8066669)
4.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8150012)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具有山东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家庭特扶金为810/每人每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为990/每人每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市卫健局人口家庭科电话:8035699)
6.住房保障。符合招远市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可采取加分的方式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提交住房保障申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电话:8234505)
教育类政策
7.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持证残疾人大学生。救助标准: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等次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市残联康教部电话: 8066669)
8.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政策。落实中等及以下学校残疾学生“五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补助生活费)
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等家庭学生(含非脱贫享受政策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保教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脱贫享受政策等家庭儿童(含非脱贫享受政策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免除保教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市教体局计财科,电话:8246322)
9. 残疾学生就读技工学校可免学费,依规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8166180)
医疗类政策
10.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补贴。重度残疾人从持证年度起,由政府按二档代缴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人不需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和市医保局通过数据交换直接代缴。办理职工医保中断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代缴申请,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代缴。(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11.医疗减免优惠,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门诊诊察等费用实行减免优惠。对持有残疾人证就医的残疾人,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免收诊察费(挂号费)、便民门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免收出诊费,对于网上挂号缴费的,就医时可凭本人残疾人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门诊收费窗口申请退费。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实施收费优惠的医疗项目为门诊CT、门诊核磁检查项目,收费标准按原标准80%执行,减收比例为20%。(市卫健局财务审计科:8153520)
1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基本支持性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残疾人提供病情稳定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指导适宜就医途径、疾病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和评估、制定健康管理方案、教授中医养生技能、转诊转介、康复知识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性服务。残疾人家庭新生儿和年老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医生团队为其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指导、家庭康复指导以及用药、心理干预指导等服务。(市卫健局基层卫生科电话:8152030)
康复类政策
1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当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 18 周岁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 7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救助:
①具有本地户籍;
②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 1 年以上;
③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至少缴纳养老和医疗险)1 年以上;
④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 3 年以上。
招远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招远市特殊教育学校(智力儿童康复机构)、招远金秋医院(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招远市七铯光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康复医疗中心(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招远市青苗托育中心诊所(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招远市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14.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救助。具有山东省户籍的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省项目技术指导组专家评估有手术适应指征,监护人有手术意愿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市残联康教部电话:0535-8066669)
15.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具有山东省户籍, 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 18周岁或者持有诊断证明且未满 7 周岁,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具备植入手术适应指征, 符合项目筛查标准的双耳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时,应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享受期。
(二)残疾儿童既往未享受过本项目救助且未植入人工耳蜗, 残疾儿童监护人须自愿申请并做出知情承诺。
(三)项目进行人工耳蜗手术时, 残疾儿童未满 18周岁。
(市残联康教部电话:0535-8066669)
16.唇腭裂致残儿童修复矫正手术。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0—17周岁因唇腭裂导致言语残疾的儿童,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有手术适应指征,监护人自愿提出手术申请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就业类政策
17.残疾人就业服务。持有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有就业需求的,可向市、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各级残联将积极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登记、就业登记、简历投递等,为企业与求职者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18.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起,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对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每年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时按审核确定的残疾人数减免征收额度。(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19.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持有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向市、镇街残联提出申请,根据其需求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期间费用由残联承担。(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20.盲人按摩机构精准扶持。招远市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视力残疾人在烟台市新开办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申请盲人按摩机构精准扶持资金1万元。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于每年7月1日前到招远市残联进行申报。(市残联康教部电话:8066669)
21.城乡公益性岗位。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237908)
2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在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后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月定额500元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237908)
2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除对距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237908)
税收优惠类政策
24.免征增值税等。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税政一股电话:8099021)
25.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残疾人员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残疾人取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税政二股电话:8098278)
生活服务类政策
26.交通出行。残疾人凭残疾人爱心卡(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申请办卡人因个人原因未统一办理爱心卡或丢失爱心卡的须残疾人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白底照片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IC卡窗口自行办理爱心卡。办卡地点: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公交IC卡窗口。(市公交公司电话:8082226)
27.电视宽带。残疾人家庭中有两名残疾人且其中一名是视力、听力或言语残疾,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广电宽带费用。(市广电公司电话:4207102)
28.机动车停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c5驾照)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在政府管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市发改局电话:8253909)
29.法律援助。对持证残疾人,其提供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后,经审查符合条件提供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15148)
30.旅游服务。残疾人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进入国家景点享受免费或优惠待遇(附招远市景点门票减免一览表)。(市文旅局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电话:8399899,罗山国家森林公园:8367405,黄金博物馆、金镇景区:8391799)
招远市各景区门票减免一览表
序号 | 景点 | 门票减免情况 | 时限 | 享受政策 残疾类别、等级 |
1 | 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 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入园(一级残疾需携带1名陪护人员) | 长期 | 全部 |
2 | 招远黄金博物馆、金镇景区 | 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包括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 | 长期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