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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6-95260 成文日期: 2026-09-11
发布机构: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解读】《招远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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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随着消费发展,雪茄烟逐步形成区别于普通卷烟的独立消费赛道,经营上对温湿度养护、专业陈列、品鉴体验空间均有特殊要求,和传统卷烟零售模式差异显著。招远市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制度主要适配普通卷烟经营场景,难以覆盖雪茄烟的专业化经营监管需求。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雪茄烟市场准入秩序,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兼顾市场发展、政务服务优化与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目标,招远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以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招远市城市商业格局、文旅消费特点以及雪茄市场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核心举措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本规定仅适用于招远市行政区域内仅从事雪茄烟(可兼营消费类烟丝)的零售点审批管理;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不适用本文件。布局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六大原则,兼顾高端消费需求与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要求。

(二)实行茄卷分治,独立许可管理

证照相互独立,互不参照:雪茄烟零售单独核发专项许可证,雪茄零售点与普通卷烟零售点互相不作为间距核查参照物,不占用普通卷烟市场单元规划容量,解决茄卷混合管控冲突问题。

一址一证、业态互斥:同一经营地址不得同时持有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与雪茄烟专项许可证,门牌、营业执照、经营备案地址三者必须完全一致,一处商铺仅可核发一类烟草零售许可。

经营范围转换重审机制:现有雪茄持证户如需增加卷烟零售项目,须注销雪茄专项证,重新按照《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申办综合烟草零售许可证,严格遵守市场单元容量、间距等通用标准。

(三)雪茄烟三类硬性经营准入条件

申请雪茄零售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三项专属硬件,缺一不可:

1.专用陈列设施:设置独立雪茄展示柜、专属陈列区域;

2.恒温恒湿储存设备:配备专业雪茄养护柜、雪茄房等设备设施,满足雪茄长期储存温湿度恒定标准;

3.合规品鉴区域:店内设置通风品鉴空间,配套专用品鉴工具,符合消防安全与控烟隔离要求。

上述硬件条件围绕雪茄储存养护、产品展示、体验服务完整业务链条设置,把温湿度养护设备作为保障雪茄商品品质的硬性准入条件。

(四)建立多维度不予许可负面清单

申请主体禁入情形:未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主体、涉烟处罚未满规定年限人员、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被撤销未满3年等主体,一律不予发证。

经营场所禁入情形:流动摊点、住宅混用门店、易燃易爆污染业态、中小学幼儿园100米范围内、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待拆迁区域、医疗机构及机关内部、无互补业态门店等禁止设置雪茄零售点。

经营模式禁入情形:自动售货售卖、线上网络售茄、无人自助经营、同址已有卷烟许可证等模式不予许可。

解读部门: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解读人:赵勇

联系电话:0535‑823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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