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家:王玉全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立法学。
近日,招远市正式印发《招远渔港管理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规范全市渔港生产经营秩序、筑牢渔业安全生产防线、夯实海洋生态保护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帮助社会各界深刻理解文件内涵,现邀请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立法学研究的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玉全结合专业研究视角,对《章程》核心内容进行以下解读:
一、管理机构的法治建构:多元主体与权责法定
《章程》构建了“企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四层治理架构,明确将经营管理权限赋予企业主体,行政机关回归监管本位,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法治逻辑。春雨集团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主体,承担港务运营的民事与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海警、海事、公安、应急等部门依职权协同监管;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该架构清晰划分了民事经营责任与行政监管责任的边界,避免了传统渔港管理中“政企不分、权责模糊”的制度弊病,符合现代港口治理的法治化方向。
二、渔船管控的程序法治:报告制与限离港的权责平衡
《章程》确立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是行政报告制度在渔港管理领域的具体化。《章程》将船长设定为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信息真实性义务,这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的船舶主体责任制度相衔接。更为重要的是第十八条设定的“限制离港”制度,列举了五类限制情形,包括登记不合格、违反休渔规定、不适航状态等。渔船进出港限制直接影响船舶的航行自由,因此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与程序要求。《章程》对渔船进出港情形的逐项规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有助于防范执法恣意,保障渔民的合法经营权益。
三、渔船停泊与作业的制度体系:泊位调度与作业安全规制
《章程》围绕渔船停泊与码头作业构建了分层规制体系。停泊管理方面,《章程》确立了根据船舶种类与泊位功能的“服从调度、指定停泊、留足通道、值班值守”规则,是对港区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业规制方面,针对渔获装卸、明火作业、船舶加油、潜水割摆四类高风险作业分别设定报备制度,体现了分类监管的法治思维,构建起“事前报备—资质核验—现场管控—事后巡查”的全链条安全规制体系。
四、生态环保的法治维度:污染防治的闭环管控
《章程》建立了“船舶排放—接收处置—台账记录—违规惩戒”的污染物闭环管理链条,明确要求到港渔船必须将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接收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的立即处置和报告,并对未按规定排放的船舶限制码头作业。这一制度设计通过限制手段倒逼船舶履行环保义务,是“源头防控、过程监管、末端追责”环境法治理念在渔港场景的具体运用。
五、应急处置的规范逻辑:应急权行使的比例协调
《章程》对台风、火灾、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作出系统规定。其中指定地点停泊、调查处理、疏港措施、人员转移等要求,涉及对船舶停泊与人员行动自由等的必要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与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手段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章程》将疏港启动条件限定为极端恶劣天气、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情形,体现了应急权的谦抑行使。
六、禁止与限制性规定的法治边界:负面清单的系统化
《章程》从通行安全、码头作业、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四个维度设定禁止与限制性规范,形成港区治理的负面清单体系。《章程》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划定行为红线,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也为渔民与经营主体提供行为预期。第四十五条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作为依据,将上位法中适用于渔港管理的禁止与限制性规定加以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在招远渔港范围内具有可操作的执行标准。
总体而言,《招远渔港管理章程》填补了招远渔港精细化管理的规范空白,将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对于规范渔港开发利用、推动渔港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