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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59M/2026-88378 成文日期: 2026-07-31
发布机构: 招远市交通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7-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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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开展预防台风、暴雨、洪涝、冰冻、潮汛、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保障运输车辆、船舶和旅客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防洪、防台等工作,包括台风、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雨雪冰冻、雾霾、大风、风暴潮、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科技预防、综合减灾。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招远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应急预案》体系下针对自然灾害的综合性预防预案。当启动本预案时:

-涉及防汛抗旱(台风、暴雨、洪涝)的具体应急处置,优先执行《招远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涉及低温雨雪冰冻、地震、泥石流等灾害的具体处置措施,可参照《招远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操作指南;

-本预案侧重于自然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和灾后恢复,各类自然灾害的具体抢险救援措施以相关专项预案为准。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

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邮政快递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

2)组织制定完善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研究部署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预防自然灾害工作的检查、落实、协调、奖惩等;

4)组织抢险救灾,协调、部署预防自然灾害应急保障人员、物资、装备、资金的调配;

5)组织全市国省道公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沿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6)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2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防灾办)设在局安全监督科(电话:8265292),安全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全市交通运输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信息;

3)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开展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2.3应急工作组

局防灾领导小组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运输保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和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在启动本预案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各应急工作组自动成立,并在局防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安全监督科组织成立,安全监督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65292)

1)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

2)在紧急状态下,综合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3)执行局防灾领导小组决定,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记录工作;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应急工作文件,确保上传下达工作快速、准确;

5)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信息发布组

由政工科组织成立,政工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65078)

1)负责收集、处理自然灾害相关新闻报道,负责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舆情应对工作;

2)按照局防灾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然灾害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播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信息;通过大众媒体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引导、宣传工作;

4)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运输保障组

由综合运输科组织成立,综合运输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34993)

1)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和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

3)负责申请开通救灾运输“绿色通道”工作;

4)负责指导自然灾害应急运力调配、人员及救灾物资运输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反馈综合协调组;

5)组织拟定紧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

6)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抢险救援组

由规划建设管理科组织成立,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市邮政快递业发展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28118)

1)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经营单位对自然灾害做好应急管理及应对处置工作;

2)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及保通,组织、协调应急抢险队伍的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的调配;

3)拟定因灾中断公路的绕行方案并协调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4)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险工作;

5)协调做好船舶搜救、港口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6)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7)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边界说明:抢险救援组侧重于因灾损毁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运输保障组侧重于应急运力的调度和人员物资运输组织。两组在应急状态下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3.5通信和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组织成立,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局财务审计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49609)

1)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2)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

3)协调局与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机构信息沟通工作;

4)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物资发放等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社会稳定工作;

6)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6善后处理组

由局调处中心组织成立,调处中心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工程质量监督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电话:8265800)

1)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控制现场,平息事态,开展疏导、劝解工作;

2)负责受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

4)拟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5)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工作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局防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相关部门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视情成立专家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组长由局防灾领导小组指定。当现场工作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由局防灾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

1)按照局防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参与、指导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局防灾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市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交通运输方面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和抢险指导;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抢险、水路交通、交通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局防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灾害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Ⅰ级预警信号;

3)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红色预警信号;

4)因自然灾害造成市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或市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120小时以上的;

5)因自然灾害引致特别重大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2重大灾害(Ⅱ级)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Ⅱ级预警信号;

3)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橙色预警信号;

4)因自然灾害造成市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市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48小时以上的;

5)因自然灾害引致重大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3较大灾害(Ⅲ级)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Ⅲ级预警信号;

3)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黄色预警信号;

4)因自然灾害造成市内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12小时以上,或市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的;

5)因自然灾害引致较大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4一般灾害(Ⅳ级)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Ⅳ级预警信号;

3)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蓝色预警信号;

4)因自然灾害引致一般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4预防和预警

4.1监测与检(巡)查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建立并实施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预防自然灾害安全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和投入。按要求根据行业特点和季节特点,在灾害易发期做好重点风险事态和点、段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4.2信息收集与交换

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在不断健全系统内信息收集报告机制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及海事等部门的气象、水文、潮汛、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气象和自然灾害动态,开展应急预防和处置。

4.3应急物资装备筹备

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从“防大灾,抗大灾”着眼,遵循“合理、有效、便捷”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和“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抗灾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筹备,汛期前做好全面清查完善工作。

4.4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密切关注及时收集各级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各类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应急信息管理处置平台、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话等多种渠道向交通运输单位及从业人员通报、发布(转发)预警信息,指导、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预防和避险。

4.5预警行动

根据灾害预警等级,局防灾办和各相关单位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4.5.1Ⅳ级预警行动(蓝色)

1)局防灾办安排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情发展;

2)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检查应急物资装备;

3)公路养护单位加强重点路段巡查。

4.5.2Ⅲ级预警行动(黄色)

在Ⅳ级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防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每12小时汇总一次信息;

2)应急队伍进入预备状态,检查抢通机械设备;

3)在建工程做好停工和人员撤离准备。

4.5.3Ⅱ级预警行动(橙色)

在Ⅲ级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防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带班值守,每6小时研判一次形势;

2)应急队伍全员待命,应急物资、装备装车待发;

3)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准备;

4)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4.5.4Ⅰ级预警行动(红色)

在Ⅱ级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防灾领导小组组长进驻值班室,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动态;

2)应急队伍到达指定风险点前置驻守;

3)根据指令对严重风险路段实施封闭或限行;

4)协调相关部门启动联合响应机制。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应急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当出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不同程度灾害时,视情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1.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一般灾情蓝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分管副局长视情决定启动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Ⅳ级响应行动。

1)局防灾办视情组织召开局防灾办成员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局防灾办及时关注灾情发展情况,传达、收集、汇总灾情信息,视需要转报市防灾办、应急指挥机构,重要情况向分管副局长汇报,调整部署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工作。

3)局防灾办视情启动24小时值班。

5.1.2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较大灾情黄色预警信号、重大灾情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灾情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机构宣布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局防灾办密切关注市应急办、市防汛指挥部、市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通报,传达、收集、汇总涉灾区域的灾情报告,重要信息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及时决策和部署预防自然灾害工作。

3)视情指派工作组分赴受灾区指导、帮助抗灾抢险工作。

局防灾办启动24小时值班,局防灾办成员必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离城外出。

5.2应急处置

5.2.1应急启动

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落实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各项工作。

5.2.2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预防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密切关注跟踪气象及灾情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各种信息网络渠道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发布避风、停业、封航、封道等指令。

5.2.3避险实施

市交通运输预防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指导、督查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按要求实施停工、停运、设施设备稳固,船舶避风、人员撤离等应急避险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危险路段、航道的危险标识、标志的设置工作。

5.2.4灾害应对

灾害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救援时,由规划建设管理科、交通战备科、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重点做好公路抢通、保通;由港航管理相关科室重点做好船舶搜救、港口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保障;由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重点做好人员疏散的运力保障;由安全监督科、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重点做好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

5.2.5请求支援

灾情严重,市交通运输局处置有困难时,经本级应急处置机构领导同意,向市人民政府或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和协调。

5.3信息报告与发布

5.3.1报告程序和责任人

局防灾办为信息报告责任人。一般信息由防灾办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发。信息报告应通过传真或计算机安全信息网络逐级报送,重大和特殊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越级报送。

5.3.2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包括时间、地点、受灾、受损、救灾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应对措施等。

5.3.3报告频率和要求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每天9:00和下午15:30各报告1次;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每天下午1次向上级部门报告。具体按流程(见9.1)要求填写应急信息报告单(见9.2)报送。

5.3.4特殊情况报告

遇重大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严重影响通车、通航时,市交通运输局应在半小时内,逐级向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3.5信息发布

需向市级以上媒体报送信息的,由局政工科会同局防灾办、局办公室审核后报送;需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由局政工科会同局防灾办、局办公室核稿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发布。

5.4应急变更和结束

5.4.1响应级别提高

市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严重或预警信号等级提高,或本级政府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时,局防灾办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提高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

5.4.2响应级别降低

市气象台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减弱,或预警信号等级降低,或本级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时,局防灾办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降低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

5.4.3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等职能部门解除气象预警信号,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局防灾办提出意见,根据“谁启动,谁解除”原则,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宣布市交通运输局预防自然灾害应急结束。市交通运输局遇有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与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时机不一致时,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施行。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有效运用各种公用通讯网开展应急通讯工作,对沿海易受台风和风暴潮影响的单位,更应加强通讯保障工作,必要时应配置卫星电话,以确保特别状态下应急通讯畅通。建立和及时更新应急指挥及保障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台账,确保应急时通讯畅通。

6.2队伍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中并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通过强化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6.3物资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平战结合、分级储备、定点存放、统一调配”的原则,根据以往抗灾抢险需求情况,以自备或与相关企业合备的形式,储备常规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等,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建立应急物资定期核查制度。明确应急资源信息至少每半年核查更新一次(建议每年3月、9月各一次),由综合运输科和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分别负责运力储备和物资装备的动态管理,并及时报局防灾办备案。

6.4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现体制下,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筹措必要的预防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下拨的预防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灾害重建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市交通运输局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6.5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要求建立和完善互通联网的应急指挥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衔接,提高对灾害事态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决策会商和应变处置的能力。

7善后工作

7.1基础设施安全排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3天内,涉灾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所辖重点路段、航道、港口、码头、桥梁、场站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发现和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7.2受损工程设施恢复

涉灾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受损工程应急处置后,应全面清理、整修、恢复原工程建设标准,必要时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已修复工程安全无患。

7.3应急装备物资维护

涉灾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灾后应迅即对应急装备进行检修、保养;对应急物资进行查验、补充;要建立补偿机制,对征用的社会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给予补偿。

7.4灾害应急损失报告

涉灾交通运输部门在应急处置期间上报信息的基础上,要全面准确核实受灾受损和恢复情况,在灾后7天内填报自然灾害受损情况汇总表9.3)及相应附表9.3.1至9.3.4)。涉灾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其报表应逐级呈报至局防灾办作为灾后补助的依据之一。对重大工程的修复,责任单位应编制工程修复预算,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资金支持的,应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呈报。特殊情况可越级呈报。

7.5应急工作评估总结

交通运输预防自然灾害工作机构应认真总结、评估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做到重大以上应急事项一事一评估、一年总评估,查找防灾工作薄弱环节,推广防灾工作先进经验,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程序、应急举措等方面,对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每年12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向烟台市交通运输局防灾办报送当年度预防自然灾害工作总结报告。

8预案管理

8.1培训

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交通运输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重点交通运输企业按要求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响应的实战能力。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发展情况,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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