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运行机制,提高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因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招远市范围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危害健康、人员伤亡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由招远市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省和烟台市范围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招远市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领导小组)组织架构根据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组织架构适时调整。
主要职责:
1.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烟台市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指示精神;
2.制定并组织实施招远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委领导小组的24小时值班和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负责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负责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演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预案和部门协调救治机制;
5.对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预案;
6.完成市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负责做好对外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证事件处置宣传的社会透明度。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群众(含伤病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至安全区域;做好灾区和发生疫情地区的警戒工作,保证各种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协助提供现场指挥通信系统保障。
3.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等善后工作,协调解决好伤亡人员生活困难救助和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救援演练资金安排,及时下拨救援资金并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启动医保资金应急预付机制并做好医保结算。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
6.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监督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7.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通畅,提供突发事件现场批量伤员转运临时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伤病员转运,确保及时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9.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旅游A级景区及旅游团队、农业生产中医疗急救知识宣传普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中病员转运、救治等工作。
10.市武装部:加强官兵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密切与地方信息沟通和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物资军地两用供给方案。
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急救知识宣传培训,落实市委领导小组规定的职责和有关措施,服从市委领导小组统一调度。
(四)组建专家组。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咨询,开展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发现和报告
(一)发现途径。烟台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
(二)责任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三)报告内容。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况;卫生健康系统受损情况、拟进一步采取的医疗应急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进展报告应包括已实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援、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结案报告应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治愈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达到一般事件(Ⅳ级)及以上级别的,要在2小时内同时向招远市人民政府和烟台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化。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伤亡程度,将医疗卫生救援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例多)、重大事件(Ⅱ级,一次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较大事件(Ⅲ级,一次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和一般事件(Ⅳ级,一次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四个等级。
对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的事件,市卫生健康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做好现场处理工作,调动卫生应急专家组,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指导、调查、确认、评估并及时开展灾难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烟台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烟台市卫生健康委提请医学救援协助。
(二)基本应急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2.现场医疗救援指挥。为及时准确地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到达现场的首到急救车辆的医护人员应承担起现场医疗急救指挥工作,带领后续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支援的医院领导到达现场后接替现场指挥工作,卫生健康局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事发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工作中,按照指挥权及时上交原则,当更高一级领导抵达现场时,将接替现场指挥权。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应按照预案要求,根据现场情况,划分检伤分类点、临时救治点、疏散转运点等救治单元,及时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现场救治。
3.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急救单位,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检伤分类卡,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后续急救人员根据检伤分类卡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救治。伤员经现场急救处理后,按照现场指挥根据轻重缓急安排送往指定医院进一步救治。
4.转送伤员。现场救治完毕后,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或转运途中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发现有活动性大出血或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立即给予抢救、治疗,边抢救、边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的持续性。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力量实施救治,及时完成医疗护理文书,并做好伤员的统计及伤情上报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调查、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现场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三)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趋势时,市委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烟台市人民政府,利用省、市资源,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下参与救援和处置。
(四)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委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结束。
四、保障措施
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医疗应急队伍以现场救援、转运后送、院内救治为主要任务。
(一)组织保障。灾害事故医疗救护工作时间紧、责任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组织,确保应急救护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常备不懈,及时高效。
(二)信息系统保障。加快建设信息化指挥平台,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无线对讲集群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局之间,以及市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畅通。
(三)急救机构保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健全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玲珑英诚医院为主体的全市医疗救护网络。各级医院要加强急诊科建设,将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充实到急诊科。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稳定急诊技术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四)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不断完善急救梯队建设。人民医院至少具备2个梯队,中医医院、玲珑英诚医院至少具备1个梯队,每个梯队按标准配备2个急救单元。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可依托“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队伍成员和装备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资料。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120急救网络医院至少配备3-5辆救护车,救护车单元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接到急救指令后确保三分钟内出发。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救援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确保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规定应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的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或对贫困者实施救助。
(七)物资储备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应按照要求,对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应急物资保障方面执行《关于印发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招政发〔2022〕32号)文件规定。
(八)其他保障。科技部门应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附则
(一)教育培训及演练
1.市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2.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3.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