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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6X0/2026-87716 成文日期: 2026-08-04
发布机构: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招远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6-08-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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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力应对,公开透明、回应关切,依靠科学、有效防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切实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招远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国、省和烟台市范围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本预案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相应调整。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由招远市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省和烟台市范围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招远市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领导小组)组织架构根据国家、省、烟台市组织架构适时调整。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况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统一部署、协调、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疫情处置工作;统一调度疫情处置过程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服从市委领导小组领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联络协调和承办市委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制定预案、相关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支援。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治组、专家组、宣传舆情组、交通联防组、市场交易管理组、社会随访组、应急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统筹协调处理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工作小组或机动队。必要时,市委领导小组可请求烟台市派应急处置队伍到现场进行支持指导。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疾控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统计疫情相关动态信息,编写工作专报;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负责涉外处置、信息沟通交流和发布,并实时提供翻译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疫情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疾控中心、人民医院、中医医院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全市重大传染病病例监测与报告,组织开展防控救治工作培训演练;选定定点医院,组织做好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发挥中医药在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做好来自疫区人员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调溯源、医学观察以及疫情发生后疫点疫区的现场处置工作;对“四类药品”进行全程监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疾控中心、人民医院、中医医院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对疫情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研判分析疫情动态,及时掌握防治工作最新进展,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论证意见建议和评估报告;必要时直接参加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舆情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信访局、市民生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与媒体沟通协调,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做好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开展社会公众健康教育,加强舆情监测管控,做好舆论引导;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者;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联防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疾控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随访组;对车站等重点场所以及从疫区进入的交通工具实施通风和消毒作业;落实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加强应急运力储备,确保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运送及时、准确到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活禽运输的查验和禁运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交易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疾控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检测机制,对已从疫区等地调入的动物进行严密监控,摸清掌握供应去向,指导经营者禁止从疫区等地购入新的动物;加强农贸市场管控,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动物交易行为管理,做好动物调运的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加强卫生督查、环境消毒、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社会随访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工作职责:负责对来自疫区等重点区域人员的随访跟踪和滚动清零,指导全市发现处置疑似患者;按规定提供重点人员有关信息,为开展随访工作提供指引;会同社区、村居等基层单位对重点人员进行随访,第一时间掌握异常情况,做好就医提醒并及时通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物资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所需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及物资的生产组织、供应、采购和调拨,保障所需物资的供应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防控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物资、药械、设备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办公室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划定疫点疫区和目标人群,追溯可能传染源,组织开展病例搜索、疫点疫区消毒、患者救治转运、心理危机预防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负责做好新闻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证疫情处置宣传的社会透明度。同时,与有关部门一同做好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3.市教育和体育局。加强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卫生措施,防止传染病在幼儿园、学校内暴发流行;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对幼儿园、学校、市体育公园室内场馆、全民健身广场和外田径场的对外开放工作采取相应防控管理措施。

4.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下达动用指令。建立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机制,保证有关物资及时调拨到位,强化动态监测,开展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市级政府储备工作。

5.市商务局。承担紧急生产组织工作,及时调度加强市场保供,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督促宾馆酒店等落实入住客人健康询问、报告制度;做好商超的疫情防控工作。

6.市公安局。加强社会面巡防,协助查找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对疫区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抢救车辆及运送物资、人员车辆优先通行;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强化网上舆情监控,阻止谣言传播。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中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及殡葬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做好捐赠政策解释工作。

8.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保障落实购买应急物资(包括诊断试剂)、租用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应急救治等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资金;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及时启动医保资金应急预付机制并做好医保结算。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及时报告输入、输出劳动力中可能发生的疫情;协助落实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医学观察、隔离期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10.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林区、河流的鼠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检验检疫和溯源工作;抓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做好相关单位卫生消毒和疫病防范工作。

11.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监督疫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

1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密封完毕的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处理解决大型饮用水消毒和粪便垃圾处理及环境卫生整治等问题。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做好交通工具、候车场所消毒,协助做好进出旅客卫生检疫,开展健康宣传,及时发现可疑疫情,进行健康检查、隔离留验等处置。做好疫区车辆调配,确保及时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蚁、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做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4.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文化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星级酒店落实入住客人健康询问、报告制度,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宣传,落实旅游团队信息台账制度,掌握我市出入境旅游团队人员情况,视情发布旅游警示;同时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的确定和管理。

15.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依法对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督导检查进口冷链、非冷链货物。

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防病知识宣传,积极配合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落实市委领导小组规定的防控措施。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分析报告、信息通报等各项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二)预警。根据疫情发生的危害程度和进程状况等,将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详见附表)。

(三)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后,要以最快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214452)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局(8213735)报告。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业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烟台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报告分为初次、进程和结案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过程、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病因、波及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及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做出进程报告,当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四)评估。疫情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委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疫情结束后,由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影响做出全面评估。

四、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当突发传染病疫情达到Ⅳ级及以上时,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由市委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其按程序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基本应急。市级预案启动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工作组分工协作,科学有序地立即展开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在疫情平息后,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1.疫情防治组、专家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划定控制区域、疫点疫情消毒、病例救治转运、卫生知识宣教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具体处置要求参照国家、省、烟台市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2.宣传舆情组。组织指导新闻媒体严格按照市委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3.应急保障组。按照需求,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各类食品、药品等供应;保护水源,保证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线人员、疫区居民及密切接触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各种需要。

4.交通联防组、社会随访组。安排警力分层次采取隔离措施,形成隔离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将病人及可疑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者进行说服教育,强行隔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触患者的人员进行追踪,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对隔离区人员进行登记、检测;做好疫区外秩序的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不遵守秩序的人员,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行李、货物、包等物品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交通部门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品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交通工具上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其负责人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要立即向交通运输局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市卫生健康局和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三)扩大应急。当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和蔓延趋势时,市委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烟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烟台市应急预案,利用烟台市资源开展防治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信息发布。根据授权,由市委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疫情信息。

(五)预案终止。根据处置工作进展和专家组评估建议,市委领导小组适时做出预案终止的决定预案终止的条件。

预案终止条件:

1.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续发病例出现。

2.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的。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建立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专家信息库,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研究,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为临床救治争取时间。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不断完善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

(二)救治机构保障。根据“分级救治、归口管理、强化功能、减少传染”的原则,合理规划和整合传染病医疗救治资源,形成以烟台市奇山医院为龙头,我市人民医院为依托的传染病救治体系,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紧急救治的有效覆盖。加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市人民医院为重大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人员保障。卫生健康局要建立规模适度、人才配备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命令,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能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参与现场应急的工作人员要保证在城区15分钟内、在农村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四)物资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种类包括日常监测所需物资,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护所需的药品、疫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个人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及必备的生活物资等。

(五)经费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药物、应急物资购置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六)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能够及时调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市卫生健康局要与市委宣传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传染病防控科普宣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自救教育。通过开展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倡导卫生行为,群策、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突发事件应急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演练。各级、各部门要针对辖区、部门实际,定期组织安排各类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培训和演练,采取桌面和实战演练、功能和全面演练等形式,重点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流调溯源、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等。

(三)奖励惩罚。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疫情处置工作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所涉及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变化和实施需要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

山东省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级别

标准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我省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份,或者其他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省,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失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

6、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8、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国家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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