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及依据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当及时向招远市民政局备案。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二)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当向招远市民政局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4)和《备案承诺书》(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远市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备案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养老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社会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依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2.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3.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4.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养老机构备案前,招远市民政局已发现明显达不到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将不予备案。同时,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监管工作
养老机构备案后,招远市民政局将在 7 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投资办理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并且按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涉及部门:招远市住建局、招远市消防大队、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招远市卫生健康局、招远市民政局等部门
联系方式:招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科,电话:0535- 82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