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健全长效发放机制,保障高龄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及时、精准、规范、高效落地。依据《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制度的通知》(烟民〔2025〕51号)文件规定,凡户籍在招远市辖区内,满足年龄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申请高龄津贴,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享受起始时间
具有招远市常住户籍、年满6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自本人年满64周岁当月起,按对应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分年龄段发放标准
(一)64—79周岁
年度津贴标准400元/人/年;1—11月每月发放33元,12月当月发放37元。
(二)80—89周岁
年度津贴标准800元/人/年;1—11月每月发放66元,12月当月发放74元。
(三)90—99周岁
年度津贴标准1000元/人/年;1—11月每月发放83元,12月当月发放87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长寿补贴
按月发放,标准700元/人/月,不执行年度分摊模式。
三、申请流程、材料与相关要求
(一)申领原则
高龄津贴实行依申请享受制度;符合发放条件但因未及时申请导致应发未发的,可按政策予以补发。津贴实行户籍属地管理,仅向招远户籍老年人发放。
(二)申请主体
1.老年人本人;2.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行动不便、失能失智老人适用)。
(三)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或镇街指定村(社区)居委会;户口空挂、挂靠单位人员,统一向户籍所属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
(四)所需材料
1.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用于津贴资金发放)。
(五)申请时限
当月达到津贴发放年龄的老年人,须在当月10日之前提交申请;当月10日前完成申请审核录入的新增人员,津贴自申请当月起正常发放。
四、补充便民提示
1.老人户籍迁出招远市、身故、户籍注销的,自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家属或村(社区)需及时向镇街民政窗口报备;
2.银行卡丢失、换卡、账户信息变更的,需及时携带新账户复印件到户籍地镇街更新信息,避免津贴发放失败;
3.对津贴发放金额、发放时间、资格认定存在疑问的,可前往户籍地镇(街道)民政窗口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