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农村医保制度 强化全面医疗保障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烟台市级统筹,我市严格落实医保参保分类施策、应保尽保工作要求,持续健全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夯实全民医疗保障基础。
一、分类施策,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一是就业参保群体。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统一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享受对应待遇。
二是灵活就业群体。针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允许其按规定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群医疗保险权益。
三是城乡居民群体。对辖区内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且无其他法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畴,真正实现辖区各类人群“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双向覆盖、应保尽保”。
四是特殊群体。针对重点特殊群体建立参保保障机制,明确民政、退役军人、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职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财政按政策全额资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规模稳定、覆盖范围全面,医保惠民成效充分彰显。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98514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273564人,其中特殊群体参保15610人,医保参保总人数达472078人。
二、健全机制,筑牢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一是健全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10月2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落地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5类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可享受最高达10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实行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强化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二是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医疗救助工作,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完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市医保局每月将经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参保人员列入预警监测范围,同步将人员信息分别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确保因病致贫患者救助及时到位。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将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原则,持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完善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全民医保提质增效,不断夯实民生保障根基,切实维护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