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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35J/2026-88122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发文机关: 招远市公安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6-08-05 成文日期: 2026-08-05
编号: 第 142 号 会议编号: 政协招远市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142号:关于“加强犬只管理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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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显明、市科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给我市养犬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带来了新的机遇。

为认真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近年来,我局主动作为,采取强力措施推进《条例》落实。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招远市贯彻落实《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二是集中开展了养犬信息系统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设立、养犬专管队伍等重要事项。将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新兴媒体,以刊登专栏、走进社区等形式,不断掀起宣传高潮,形成良好互动的宣传氛围。通过悬挂横幅、发放一封信或组织文明养犬进广场、社区等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形成示范效应,使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工作更深入群众,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立足公安本职,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对发生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落实责任,凝聚合力。三是结合日常公安工作,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正确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养犬人的安全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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