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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2-23574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专家解读】《招远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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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高级工程师  郝海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新《噪声法》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是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

新《噪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招远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在招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明确招远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将我市区域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2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3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48条。

新《噪声法》强化规划管控,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招远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制定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以《招远市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招远市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并参考声环境现状监测,对2012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招远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中的招远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声环境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并对新增城市建成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针对各类不同声环境功能区,需全面提升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身心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新《噪声法》的相关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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