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对《招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3-19 至 2024-03-28
征集单位: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公告内容: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8日,您可以通过以下途经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yt-zyzmk@sd-tobacco.com.cn

3.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招远市金城路111号招远市烟草专卖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联系电话:0535-8122787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19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3月19日起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对《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3月28日,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未收到群众意见反馈。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29日

草案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招远实际,现需要对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进行修订。

二、文件起草依据

《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起草过程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整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修订完成了《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

四、文件修订内容

(一)对轮候排序工作制定了相应工作标准。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二)对应急性增设和保护性冻结做出了具体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应急性增设:

1.市场单元内受县级以上政策法规影响、重点扶持项目或社会发展需要新设卷烟零售点的;

2.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高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3.由于市场单元内新建居民小区、工厂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增长超过上年末户均服务人口标准一定比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保护性冻结:

1.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低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2.由于市场单元内拆迁、改建、工厂搬迁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总数下降幅度达到一定比例的。

(三)对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的有扶政策进行修订首次申请且持证(残疾证、烈士证、退役军人证)本人实际经营的(本人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限制执行间距标准的70%。纾困、优抚对象以扶持条款取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不得变更。

(四)对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的情形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4.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中型超市规模以上面积要求,经营面积在2000m2以上(含)的。

上述情形所设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五)修订幼儿园周围不得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间距100米以内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增设对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对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八)对具备商品售卖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九)增加《招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解读部门:招远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赵勇

联系电话:0535-823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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