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招远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5日,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zyzfjd@yt.shandong.cn;
3.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招远市北园路8号招远市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联系电话:0535-8235195;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招远市司法局
2025年9月4日
《招远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招远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6日
《招远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招远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履职、管理和保障等环节,建立一支高素质、负责任的社会监督员队伍,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二、决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及重要举措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规范性、实效性和公信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新格局。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选聘程序、聘期管理、履职内容、权利义务、解聘情形及保障措施,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选聘机制。明确社会监督员应从社会各界人士中择优聘任,并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选聘,确保监督的中立性和公信力。二是细化履职内容。规定社会监督员可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合法性、程序正当性、执法文明程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参与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三是强化权利义务平衡。既保障社会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获得必要工作条件的权利,也明确其保密义务、回避要求及不得妨碍执法活动等责任。四是健全管理考核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表彰和解聘的依据。五是完善保障与退出机制。明确社会监督员属于义务监督性质,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同时规定了解聘的具体情形及程序,确保队伍的动态优化。
四、重点条文说明
条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核心职责,既包括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也包括通过调研、建议等方式参与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优化,体现了社会监督员在促进执法水平提升和法治环境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条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当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二)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解释:该条文为社会监督员发现违法执法行为时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既保障了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确保了监督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远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刘世杰
联系电话:0535-8235195
招远市司法局
2025年9月4日